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吉安市上饶市等为江西省园林城市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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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园林绿化工作开展创建园林城市活动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0]4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1]36号)精神,按照《江西省园林城市标准》和《江西省园林城市评比办法》的规定,经考核验收,决定命名吉安市、上饶市、九江市、南康市、崇义县、新干县、永丰县、万年县、修水县、玉山县、奉新县、上高县、都昌县、峡江县为“江西省园林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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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民政府办公厅 园林城市 江西省 上饶市 吉安市 城市绿化工作 园林绿化工作 评比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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