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的积极功能的边界——兼谈法学的自主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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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桐辉.冲突的积极功能的边界——兼谈法学的自主性[J].环球法律评论,2011,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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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桐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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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开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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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社会学对冲突的积极功能的肯定是建立在冲突解决过程及解决效果上的,是整体性的观察,但并不适用于法的视野。从法的立场出发,需要对冲突作出否定评价并予以排解。法学关乎人的主观意图的特质决定了计量化、科学化的努力在其领域内的进展较为艰难。这也说明法学具有自主性,尤其在人们对规范法学与法解释学仍有巨大需求的趋势下,其自主与自足性并未受到冲击。既然法学不可能过多地从人文学科获得知识资源,也不属于严格的社会科学,那么法学就是法学,属于科学的第四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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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冲突 积极功能 法学自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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