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基金在贪污贿赂犯罪中的认定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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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楠.社会保障基金在贪污贿赂犯罪中的认定问题[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Z1):66-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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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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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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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确立和完善,贪污贿赂案件中越来越多地涉及到社会保障基金,以下两个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案例一,被告人福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请托人(某公司总经理)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所在公司谋取利益,为此,福某接受请托人将其妻的人事档案放在该公司而不实际工作并领取薪酬的安排。至福某之妻退休前,其妻从该公司领取所谓薪酬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另外,该公司为福某之妻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合计人民币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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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贪污罪 受贿罪 社会保障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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