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6月2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海关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长张勇海关总署署长于广洲体育总局局长刘鹏2014年9月28日第一条为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进出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实行进出口准许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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