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一方专用生活用品的所有权归属 |
| |
作者姓名: | 张生旭 |
| |
作者单位: | 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法学部,辽宁大连116036 |
| |
摘 要: | 新婚姻法第18条第4项规定了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但如何理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实践中司法理论界有较大分歧。笔者认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应当包括两类,即一类是供夫妻一方专用的日常生活用品;另一类是供夫妻一方专用的职业用品。在此分类的基础上,笔者分别探讨了该两类用品法律外延的界定与在法律上的适用问题。
|
关 键 词: |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日常生活用品 职业用品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