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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一方专用生活用品的所有权归属
作者姓名:张生旭
作者单位: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法学部,辽宁大连116036
摘    要:新婚姻法第18条第4项规定了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但如何理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实践中司法理论界有较大分歧。笔者认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应当包括两类,即一类是供夫妻一方专用的日常生活用品;另一类是供夫妻一方专用的职业用品。在此分类的基础上,笔者分别探讨了该两类用品法律外延的界定与在法律上的适用问题。

关 键 词: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日常生活用品  职业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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