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震惊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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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昊.论震惊损害赔偿[J].法制与社会,2013(15):244-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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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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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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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近几年,频频出现的“惊吓费”也就是震惊损害赔偿,震惊损害属于纯粹精神损害的一种,从分类来说属于可证实的纯粹精神损害.在侵权法律空白的情况下,对震惊损害予以救济关乎侵权责任法之目的和精神.本文指出剖析震惊损害的具体类型和构成要件,研究震惊损害的责任限制对我国建立健全的纯粹精神损害赔偿体制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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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震惊损害 纯粹精神损害 可证实的精神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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