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法上的如实告知义务——以《保险法》第16条的适用与完善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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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振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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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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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应为投保人,不包括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范围应限于保险人的询问,保险人没有询问的事项,即使为重要事项,投保人亦不负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均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应根据未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对保险人风险评估的不同影响规定不同的法律后果,并引入“比例罚规则”.本文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范围、履行时间及法律后果进行研究,对《保险法》及司法解释提出了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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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保险法 保险合同 投保人 如实告知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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