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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机动车物权变动模式的检讨与变革
引用本文:刘亚荣.论我国机动车物权变动模式的检讨与变革[J].法制博览,2013(1):58-59.
作者姓名:刘亚荣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摘    要:我国《物权法》第24条规定机动车的物权变动模式为登记对抗主义。但是,规定该模式的立法理由不具有说服力,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实践中也产生很多问题。相比之下,交付生效模式更具有优越性,也符合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对机动车物权变动模式的规定。因此,我国机动车的物权变动模式应当予以变革,将登记对抗模式转变为交付生效模式。

关 键 词:准不动产  物权变动模式  登记对抗主义  交付生效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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