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机动车物权变动模式的检讨与变革 |
| |
引用本文: | 刘亚荣.论我国机动车物权变动模式的检讨与变革[J].法制博览,2013(1):58-59. |
| |
作者姓名: | 刘亚荣 |
| |
作者单位: |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
| |
摘 要: | 我国《物权法》第24条规定机动车的物权变动模式为登记对抗主义。但是,规定该模式的立法理由不具有说服力,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实践中也产生很多问题。相比之下,交付生效模式更具有优越性,也符合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对机动车物权变动模式的规定。因此,我国机动车的物权变动模式应当予以变革,将登记对抗模式转变为交付生效模式。
|
关 键 词: | 准不动产 物权变动模式 登记对抗主义 交付生效主义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