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刑事第一审管辖范围刍议——以“可能判处”之标准与管辖错误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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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傅莲芳 陈凌 张少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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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上海,200120 2.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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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事司法实务中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标准存在诸多争议,导致司法机关错误适用级别管辖的现象时有发生。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理解存在两个核心问题,其一为判断主体之归属,其二为判断标准之确定。确定级别管辖的主体应当是各级人民法院,判断标准为确定案件所适用的刑罚幅度中法定最高刑的基础上,考察以往类似案件判罚。管辖错误属于审判程序违法,属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之一,是刑事再审理由,应当通过审批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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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级别管辖 可能判处 管辖错误 刑事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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