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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矿害责任承担规则与责任方式
引用本文:胡卫.论矿害责任承担规则与责任方式[J].政法论丛,2015(2):119-126.
作者姓名:胡卫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刘士国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重金属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12&ZD236)的阶段性成果;作者主持的贵州大学重点学科特色学科重大项目《交往行为理论与民法解释范式创新研究》(项目批准号:GDZT20120009)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矿害责任在我国并未得到应有重视,其规制规则简单粗疏,不能为受害人提供有效救济,制度供给不能满足司法需求。应以危险责任法理为基础,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中心明晰矿害责任的法律构造;对矿害责任承担规则予以具体化,以满足不同情形下矿害责任的司法规制;并应对矿害责任承担方式进行梳理,活用多种责任方式为受害人提供周延的救济。

关 键 词:矿害责任  责任规则  责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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