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食品安全事件频发而危害后果不确定,极易引起普遍的焦虑与不安。通过对海峡两岸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比较,以台湾地区相关刑事立法为参照,在反思大陆现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立法的基础上,主张大陆食品安全犯罪在立法模式上应由单轨制转向双轨制;在刑事立法政策上,应由厉而不严转向罪密刑缓;在严密法网方面,不应寄希望于通过兜底性条款来填补法网漏洞;在罪名体系构建方面,应当注意现行刑法内相关犯罪间的关联性(竞合或牵连关系),避免立法过剩;在调整刑罚结构方面,应取消死刑配置、为罚金刑设定相对明确的数额界限,保留罚金刑选择适用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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