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对重金属环境污染,实行个别地区企业整体搬迁或关闭,由于历史等复杂原因,难以追究环境污染责任。对企业已破产倒闭或因资源枯竭关闭遗留的环境损害,污染者责任也不能适用。因此,必须由国家和当地政府筹资解决。建议设立环境污染损害国家补偿基金并制定相关法律。补偿基金应由国家出资并向污染企业征收。对完全市场化经营的企业所致污染,由现在的行政罚款改为民事罚金,贯彻污染者负担原则和惩罚性赔偿原则。基金使用应依因果关系确定补偿比例,实行定型化和定额化补偿。环境污染损害国家基金补偿法应就基金额度、使用对象、申请程序、补偿范围、执法机关作出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