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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论传统社会中的“业”及其与“业主”的关系
作者姓名:
任志强
作者单位:
肇庆行政学院,广东肇庆,526020
摘 要:
在传统社会中,业是指私人所拥有的财产。业不仅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但官方的财产不称业。业的外延远远小于物权法中物的外延。业与业权是不同的概念,正如物与物权的概念不同一样。业主对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最重要的权利是处分权。只有对业享有处分权者才能称得上业主。
关 键 词:
业
物
产业
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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