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应避免“四种倾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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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振涛.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应避免“四种倾向”[J].楚天主人,2012(11):2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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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振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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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根本体现。笔者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应避免"四种倾向"。一是守旧性倾向。由于法律对重大事项的范围界定较为笼统,一些地方对重大事项的理解,仅限于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等工作报告,或是以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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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重大事项决定权 常委会 人民当家作主 工作报告 倾向 行使 人大 范围界定 社会发展计划 守旧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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