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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应避免“四种倾向”
作者姓名:吴振涛
摘    要: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根本体现。笔者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应避免四种倾向。一是守旧性倾向。由于法律对重大事项的范围界定较为笼统,一些地方对重大事项的理解,仅限于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等工作报告,或是以往

关 键 词:重大事项决定权  常委会  人民当家作主  工作报告  倾向  行使  人大  范围界定  社会发展计划  守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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