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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    要:(2007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9次会议、2007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通过200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7]5号为依法惩治危害矿山生产安全犯罪,保障矿山生产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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