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字之差造成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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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包启龙,张艳冬.两字之差造成侵权[J].实践,2013(11):39-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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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包启龙 张艳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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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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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原告荣泰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在先,经核准的企业名称为“荣泰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LED相关产品。被告荣泰光电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在后,经营范围包括销售LED相关产品。被告法定代表人赵某系原告股东之一,同时担任原告副董事长职务。原告认为被告侵害其企业名称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荣泰光电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名称。被告认为其使用的企业名称中行业名称为“光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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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企业名称权 光电科技 有限责任 侵权 经营范围 相关产品 法定代表人 L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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