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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字之差造成侵权
引用本文:包启龙,张艳冬.两字之差造成侵权[J].实践,2013(11):39-39.
作者姓名:包启龙  张艳冬
作者单位: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摘    要:原告荣泰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在先,经核准的企业名称为“荣泰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LED相关产品。被告荣泰光电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在后,经营范围包括销售LED相关产品。被告法定代表人赵某系原告股东之一,同时担任原告副董事长职务。原告认为被告侵害其企业名称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荣泰光电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名称。被告认为其使用的企业名称中行业名称为“光电”,

关 键 词:企业名称权  光电科技  有限责任  侵权  经营范围  相关产品  法定代表人  L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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