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人民警察正当防卫中的不作为犯罪 |
| |
作者姓名: | 邢曼媛 |
| |
作者单位: | 公安部管理干部学院山西分院 |
| |
摘 要: |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警察在必须实行正当防卫的时候,放弃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人民警察的这种不作为行为成为犯罪必须具备犯罪构成的四个条件。此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犯罪客观方面,人民警察放弃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犯罪主体是人民警察。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成立的罪名是玩忽职守罪。在认定此犯罪时,还应当地清罪与非罪、此罪与被罪的界限。
|
关 键 词: | 正当防卫 人民警察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