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厄泼赖”应该禁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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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良德.“费厄泼赖”应该禁行[J].人民检察,199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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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良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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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内蒙古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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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提及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等刑事犯罪,人们大抵是忿忿然的,而话题一旦转到贪污贿赂上来,间或有人暧昧起来。这种暧昧很易让人想到“费厄泼赖”。费厄泼赖,源于英语fairpl盯,原是西方竞技术语,意为光明正大的比赛,此后,英人将之标榜为绅士应有的风度。在旧中国,有人把它“拿来”谓“不打‘落水狗’即足以补充‘费厄波赖’的意义”,鼓吹不要“太激烈”,不要“太认真”0鲁迅先生痛感这舶来的“绅士风度”与国产的“忠恕”之道好合有碍于革命者的斗志,于1925年写下了名篇《论“费厄泼赖”应该缓行》,力倡对坏人与恶势力须痛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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