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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重新确立容隐制度
引用本文:赵春凤.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重新确立容隐制度[J].中国检察官,2005(2):60-62.
作者姓名:赵春凤
作者单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
摘    要:容隐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的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规定一定范围的亲属可以相互隐匿犯罪而不受处罚。远在二千多年前的春秋时代,便出现了容隐制度的萌芽及相关法律思想。孔子在《论语·子路》中曾提出“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矣”。至汉代,汉宣帝地节四年诏:“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特死,皆上请廷尉以闻”。这一诏令首次从人类亲情的本性出发解释容隐制度,是容隐制度形成的标志。至唐朝,…

关 键 词:容隐制度  法律体系  封建社会  春秋时代  法律思想  汉宣帝  父母  处罚  犯罪  隐匿  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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