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望一九四九(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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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党史纵览》编辑部.回望一九四九(十二)[J].党史纵览,2009(12):2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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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党史纵览》编辑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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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党史纵览》编辑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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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49年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讨论通过了省、市、县各界人民代表的组织通则。通则对省、市、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职权等都作了明确规定。通则规定,省、市、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主要由参加会议的各有关单位推选,而少数由军管会和人民政府商定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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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民政府 代表会议 第四次会议 人民代表 委员会 通则 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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