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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国际经贸交往的多元化关系
作者姓名:陈宪民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系
摘    要: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诞生,标志着世界经济合作和多边贸易的新纪元到来.面对世界贸易发展的新形势,恢复我国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的席位和进入世界贸易组织仍然是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交往的主要大事.为了“复关”.中国政府表示了自己的诚意,以最大限度履行GATT第二部分的各项义务,即贸易的“交通规则”.在致力于社会经济体制改革时,我国在外贸管理透明度、外汇制度、市场准入、关税减让、自由贸易措施、农产品、知识产权、服务业等方面,作了大量承诺,并予以实施.如:中央决定分两步调整关税税率,第一步,1996年4月1日起关税税率降低幅度不低于30%;第二步,再把关税税率进一步降到相当于发展中国家的一般水平.但是,我们也决不会因“复关”而不惜任何代价.在谈判过程中,分歧最为突出的是中国是否属于发展中国家的地位问题.又如:我国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市场准入表中,列出的开放部门有银行、保险、法律、会计、医疗、教育、计算机、翻译、建筑、房地产、农林畜牧业、旅游、广告服务、海道与水道、公路运输、陆上石油开采等等.在汇率方面.实行汇率并轨,建立单一的汇率制度.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人民币浮动汇率制度.在立法方面,我国已颁布了外贸法、仲裁法、海商法、商标法、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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