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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经营禁用生食海水产品案的思考
作者单位:江苏省通州市卫生防疫站
摘    要:案情简介:在1998年4月28日食品卫生监督检查活动中发现,某酒楼加工销售生食海水产品,市卫生行政部门以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三、十二项规定为由,在经过立案、合议、告知及业主的陈述和申辩等程序后,以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在1998年5月20日作出了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该酒楼。该酒楼以被查获的生食海水产品是代邻居加工的生食海水产品为由,于1998年5月31日申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复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答辩后经复议于1998年6月12日下达了维持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该酒楼不服复议结果,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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