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公示的起源和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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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贺友龄.论法律公示的起源和意义[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9(3):71-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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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贺友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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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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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元前 5 36年 ,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 ,将法以律条的形式固定并颁布于民 ,首启法律公布公示之肇端。但是 ,这一代表当时先进的法律思想的举动却招致了晋国大夫叔向的强烈批评。其后 ,晋国于公元前 5 13年铸刑鼎 ,也遭到了孔子的强烈谴责。子产与叔向、赵鞅等与孔子的分歧 ,反映了先秦时期“礼治”与“法治”两种治世思想的激烈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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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公示 法治 礼治 刑书 刑鼎 子产 叔向 孔子 |
文章编号: | 1672-2140(2003)03-007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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