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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特殊对象研究
引用本文:董邦俊.贪污罪特殊对象研究[J].湖北社会科学,2005,1(10):136-138.
作者姓名:董邦俊
作者单位:中国地质大学,政法学院,武汉,430074
基金项目: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十五”规划研究项目。编号:2004d085
摘    要:贪污罪的对象对于贪污罪的认定有非常重要的影响。贪污罪的对象可以是不动产。违禁品不能作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对“财物”一词应作广义的理解,不仅有体物、无体物是财物,对于经济上和其他的各种利益也应视为一种财物。由于行为导致他人享有利益本身也应是一种利益。如此,必将有利于打击贪污犯罪。

关 键 词:贪污罪对象  有体物  动产  违禁品  财产性利益
文章编号:1003-8477(2005)10-013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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