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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按揭房产分别所有制的法理反思——以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为对象
作者姓名:季长龙
作者单位: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杭州,310018
基金项目:201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转重点项目: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理论和实践研究,201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法律解释促进法律体系完善问题中国经验的实证研究
摘    要:《婚姻法解释(三)》颁布以来,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和学界争论,尤其是第十条,将婚前按揭房产认定为个人财产争议颇大.在具体制度方面,对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的关系加以探讨颇有必要;在价值层面,支持者重视与物权法、合同法的衔接,体现了效率价值,但忽视了家庭和谐价值;反对者认为该解释违反公平价值,但对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关系缺乏探讨;本文从法理学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分析,着重以法社会学和法价值论的视角对此问题加以反思和探讨.

关 键 词:婚姻法解释(三)  婚前按揭房产  法理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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