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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盗窃之否定与程序意义被害人之提倡——就龚某盗卖房屋案对杨兴培教授商榷的回应
引用本文:吴加明.不动产盗窃之否定与程序意义被害人之提倡——就龚某盗卖房屋案对杨兴培教授商榷的回应[J].犯罪研究,2013(1):63-69,75.
作者姓名:吴加明
作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引言:背景与问题 针对实践中发生的一起盗卖房屋案例,笔者撰写了《合同诈骗与表见代理之共存及其释论》(以下简称"释论")阐述个人意见,认为本案刑法上应构成合同诈骗罪,民法上符合表见代理要件,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刑法上的合同诈骗与民法上的表见代理可以共存.①后有幸得到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杨兴培老师的指点、商榷,其在《龚某盗卖其父房产一案之我见》一文(以下简称"杨文")中,针对拙文提出了不同见解和及时的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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