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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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学界对数字货币法律属性的研究还存在缺陷。对数字货币法律属性的界定应当契合数字货币的发展类型。对于具有"创造性"的数字货币,应当承认极少数权利人对其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普通使用群体对数字货币仅享有财产权,并且是能够对数字货币进行排他支配的物权。数字货币虽然具备经济学货币职能,但在我国尚不具备货币地位。对于外国法定数字货币,应当承认其外汇地位。虚拟商品的法律属性界定是官方当局出于监管数字货币目的而对其法律属性作出的妥协。投资产品型数字货币虽然具有一定的投资价值,但其金融工具属性有待官方当局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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