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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样态认罪认罚及其后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基本概念的再认识
摘    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基本概念有相对统一的认识,是该制度适用的前提,对此虽然有了诸多研究,但仍然众说纷纭。理论上的纷争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影响司法公正和公信。"认罪"以"认事"为前提,包括狭义上的认罪即承认具体的罪名和广义上的认罪即承认构成犯罪;"认罚"以"认罪"为前提,包括典型的认罚即认可量刑建议和非典型的认罚即愿意接受处罚。据此,认罪认罚包括"1+3"种样态,其中的"1"即"狭义认罪+典型认罚"的典型样态,是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其他三种样态即"狭义认罪+非典型认罚""广义认罪+非典型认罚""广义认罪+典型认罚"样态,仍然属于认罪认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并据此从宽处罚。从定性上看认罪认罚是独立的从宽处罚情节,从定量上看从宽可以包括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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