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试析《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有关信贷业务的几个新罪名
引用本文:杨匀珍.试析《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有关信贷业务的几个新罪名[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1995(4).
作者姓名:杨匀珍
作者单位: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刑法教研室
摘    要:《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已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并公布施行。《决定》对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有关的犯罪行为设立了四个新罪名: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罪名是徇私贷款罪;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罪名是玩忽职守贷款罪和滥用职权贷款罪,第九条第三款是对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处罚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罪名是诈骗贷款罪。第九条规定的三个罪名,法条上采用参照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相结合的表述方式。 一、徇私贷款罪 1.概念 徇私贷款罪是指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致使信贷资金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