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关于如实告知义务的若干思考——以告知义务的主体、内容为中心
作者姓名:张永利  孙占伟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山东,济南,250000;聊城市公路局,山东,聊城,252000
摘    要: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基本原则,重要体现就是如实告知义务。告知义务的主体,除投保人外,还包括被保险人。重要事项的认定,本文认为“客观合理的保险人”标准更合理,有利于实务操作。告知方式不仅包括书面形式,也应包括口头形式,但以明示方式为限,默示方式告知的,不应认为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另外当投保人向保险代理人进行告知时,也应视为向保险人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关 键 词:如实告知义务  主体  内容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