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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摘    要:1.201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2.法释〔2013〕15号3.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关 键 词:组织损伤  环境污染犯罪  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适用法律  传染病  功能障碍  功能丧失  饮用水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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