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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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健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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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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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有关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规定对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具有重大意义。但是,由于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是否属于刑事证据尚未达成统一认识,使得相关规定在司法实务中的具体运用受到了消极影响。通过从证据的定义、证据的特征、证据的形式、质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不属于刑事证据的范畴,而只能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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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未成年人 社会调查 刑事证据 证据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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