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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工作人员放纵走私、收受贿赂行为的法律认定
作者姓名:
刘林
作者单位: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
放纵走私罪在大多数情况下与走私罪形成了典型的法条竞合。当法条竞合时,应适用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受贿罪不以为他人实际谋取利益为构成要件,收受财物之前或之后,实施了不正当的职务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应数罪并罚。因此海关工作人员放纵走私、收受贿赂的行为应当按放纵走私罪和受贿罪两罪并罚。
关 键 词:
放纵走私
收受贿赂
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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