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实于事实真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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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卢钢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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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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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 审判决 这是一起“解除租赁纠纷”。一九八三年十月,张永祥向法院起诉:“迟宪国租住我一间私房,迟的女儿迟绍桂于一九八○年以照顾其父为名,将户口迁来占房,迟宪国已于一九八一年病故,迟绍桂不是承租人,而且她在单位已分到了住房,故要求收回原租给迟宪国的一间房自住。”迟绍桂称:“张永祥要求收回的这间房子,是我父花东北币二百万元(折合人民币二百元)兑房主穆鸣岐的。当时言明,住房按月交租,腾房吋退还兑金。现张永祥是该房的产权人,那么他应该负责退还兑金再腾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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