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与“权利”的概念可以并列使用——与尤俊意同志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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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海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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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争鸣》八四年第一期发表了尤俊意《“自由“与“权利”的概念不宜并列使用》的文章,谈了“自由”与“权利”两个概念的关系,认为法律上“权利”的概念的外延比“自由”概念的外延大,因而两者不宜并列使用。这种意见未免过于简单化。大家知道,我国新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宪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是有道理的。关于“自由”,人们曾在哲学范畴、政治学范畴、经济学范畴使用过它,对它有各种不同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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