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在如今的就业中,企业都会与劳动者约定一定期限的试用期,正是由于试用期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单方面制定的,所以用人单位以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不符合其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现象是很普遍的,但是这对于劳动者来说是很不公平的,比如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花去很多时间和精力,大学生在这段期间内错过很多就业机会,有些单位要求劳动者先垫付试用期内的住宿费、伙食费无法追偿等,本文针对此类问题,以一个案例为切入口,介绍《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的立法初衷,该条还有待完善的地方和一些具体建议,希望能使《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的立法初衷得以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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