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中相对人抗辩权的行使及其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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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晓定.行政合同中相对人抗辩权的行使及其限制[J].行政论坛,2011,18(4):73-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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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晓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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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首大学法学院,湖南吉首,41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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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法学基本范式的转型导致了制度的调整与重构,将以"经济衡平"为宗旨的抗辩权制度引入行政合同既是公法上公民不服从理论的延伸,也是私法原理的一般运用。行政合同抗辩权之目的在于对抗情事变更情形下及契约外公权力行使下致损相对人合同利益,但行政机关拒绝合理之补偿仍要求行政合同相对人履行原合同义务的情形和行政机关先为给付存在瑕疵却要求行政合同相对人履约的情形。基于公益与私益平衡之考量,相对人在提出终止履行行政合同义务申辩时,须对抗辩事由是否存在负担最低限度的举证责任,且不能扩大抗辩事由损及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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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合同 抗辩权 公民不服从理论 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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