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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1998年3月4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上
引用本文:田纪云.关于设立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1998年3月4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上[J].中国人大,1998(Z1).
作者姓名:田纪云
作者单位: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秘书长
摘    要:主席团:现在我对关于设立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受全国人大领导;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是,在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宪法第七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八届全国人大设立了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七届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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