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内的天理人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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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道纪.法律内的天理人情[J].政法论坛,2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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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道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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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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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情、理、法的冲突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问题。理出于人的正当情感与诉求,法出于公理与天理。法不容情的情指的是私情,而法要容情的情指的是在社会上具有广泛认同度和代表性的世情与民情,只有通世情民情的法才是赢得民众认可的法,只有达公理天理的法才是具有生命力的法,通情达理是一部良法的前提与基础。法之所以要容情,是基于人性的要求,因为法是人的产物,是基于人性的需求而产生的规则,凡是违背人的正当情感与诉求的法,迟早要被修正或废止。法与情交融的途径在于立法的人本化,司法的人性化,执法的文明化,当法律有悖于世情民情或两者发生冲突时,作出退让的应当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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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 理 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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