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律令用语的规范内涵——以“财没不追,地还本主”为考察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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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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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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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唐代律令中财没不追,地还本主这一法律用语究竟是指价金没官,还是指买方丧失价金追索权,卖方保留田价,从《唐律》的版本及其与《宋刑统》引录唐令的方式可见,《唐律》苗子及买地之财并入地主并非讹衍或是《宋刑统》误植,因而与没官说矛盾,且其所规范的行为与《唐律》所规定的没官条件并不相契。从该用语所适用的共同前提,吐鲁番文书及唐代土地交易的实况可见,买方因未履行申牒义务而遭致丧失价金追索权的处罚,既符合法理,也有助于抑制土地兼并、实现社会财富相对均匀。敦煌文书和族谱所载现实案例也表明,当时的民事法律活动在法无明文禁止及意思自由的情况下,对这一倾斜性立法进行了适当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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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财没不追 买地之财并入地主 律令关系 没官 申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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