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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鉴定结论的证据作用
作者姓名:马玮玮  唐晓波
作者单位: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北京100038(马玮玮),北京市公安局刑科所 北京100007(唐晓波)
摘    要:1 鉴定结论的证据特征《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均将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诉讼证据.法律意义上的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根据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指派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就案件中某个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得出的书面意见.鉴定结论具有所有证据共有的基本特征,即客观性、内在关联性和合法性.客观性是指鉴定结论必须是客观事实的反映.内在关联性是指作为诉讼证据的事实材料与本案有内在的联系,表现为证据的事实材料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组成部分,或作为证据的事实材料虽不是待证事实的组成部分,但与待证事实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并能够为待证事实提供证明情况.合法性是指实体法所要求的特定形式,如书面形式、公证证明形式;证据的收集、保全、鉴定和判断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程序.鉴定的过程、使用的方法本身是科学客观的,鉴定结果自然具有客观性.鉴定人是完全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各项技术鉴定的,鉴定结论必然与所证明的案件事实有内在关联性.鉴定结论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出具结论的部门为法定部门或指定部门;鉴定人具有鉴定资格,是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自然人.用于鉴定的物证材料的提取、收集符合法定程序;出具鉴定结论的形式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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