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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因行为、无因行为之再思考——以行为之“原因”为突破点
引用本文:张强.有因行为、无因行为之再思考——以行为之“原因”为突破点[J].法学论坛,2009(4).
作者姓名:张强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B102)的部分成果
摘    要:德国法的原因理论以"原因"为核心概念:有因行为的原因实际上被意思表示理论中的效果意思所吸收,在判断法律行为效力方面,其应用价值已经不大;无因行为除了效果意思这个内部原因外,更以效果意思以外的、为其设立义务的基础行为为外部原因。无因行为的内部原因是其合法性依据,而外部原因是其合理性依据。无因性理论制造出"过程"与"结果"相分离的法律现象,又通过不当得利制度,将合法性与合理性再次统一。

关 键 词:有因行为  无因行为  无因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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