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再论“信息定位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的认定——兼比较“百度案”与“雅虎案”的判决
引用本文:王迁.再论“信息定位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的认定——兼比较“百度案”与“雅虎案”的判决[J].知识产权,2007,17(4):3-11.
作者姓名:王迁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教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基金项目: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律与比较法研究中心资助项目
摘    要:提供链接并非"网络传播权行为"、不可能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因此"七大唱片公司诉百度案"中原告败诉的原因是其错误地起诉被告"直接侵权"。"红旗标准"应适用于判断链接提供者是否"应知"被链接的内容侵权的情形。对于包含大量流行歌曲链接的"榜单"而言,唱片公司只要在"通知书"中列出旗下歌手姓名与歌曲名称,就足以使链接提供者知晓哪些被链接的对象是侵权的。"十一大唱片公司诉雅虎案"的一审判决是对"红旗标准"的正确适用,反映了法院对"间接侵权"规则的运用已日趋成熟。

关 键 词:链接  间接侵权  帮助侵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红旗标准

On the Determination of Indirect Infringement of Information Location Service Providers
WANG Qian.On the Determination of Indirect Infringement of Information Location Service Providers[J].Intellectual Property,2007,17(4):3-11.
Authors:WANG Qian
Abstract:
Keywords: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