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徇私枉法罪的几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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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剑,王天宝.试论徇私枉法罪的几个问题[J].当代法学,2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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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剑 王天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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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邮编 130062,吉林省人民检察院!邮编 130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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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这种“出人于罪”的徇私枉法,是徇私枉法犯罪的主要行为方式,也是目前一种多发性的渎职犯罪,本文仅就有关问题加以探讨。 一、关于“徇私、徇情” “徇私、徇情”作为枉法行为的主观动机,修订前刑法仅表述为“徇私”,现行刑法进一步表述为“徇私、徇情”,最高人民检察院1996年《关于办理徇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检院96年解释”)将“徇私、徇情”解释为“贪图钱财、袒护亲友、泄愤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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