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意见:物权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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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杜颖,易继明.中国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意见:物权定义[J].法学,20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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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杜颖 易继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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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
(杜颖),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易继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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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物权法草案第2条关于物权定义条文设置需要检讨。物权法需要对物权范畴进行定义,而关于物的规定则需要另设条文规定,关于物权法调整对象的规定没有立法上的价值。在对物权下定义的过程中,要注意定义的逻辑和语言表达,把握物权区别于债权的本质特征。建议物权法草案第2条修改为:“法律意义上的物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至于物权范畴的外延及其它解释性说明,应该另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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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权法草案 调整对象 物 物权 物权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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