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转自诉案件检察机关该如何进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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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于天敏,孙长永,胡红军,罗亚华,王金贵,陈正明.公诉转自诉案件检察机关该如何进行监督[J].人民检察,20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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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于天敏 孙长永 胡红军 罗亚华 王金贵 陈正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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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副检察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副庭长,副检察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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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列举了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其中第(三)项规定了被害人在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相关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时,有权提出刑事自诉。这也是通常所说的公诉转自诉。从理论上说,公诉转自诉案件当然也包括可能判处被告人较重罪名和较重刑罚的情况,而在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检察院如何对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如何保障被告人权利等问题。日前,本刊结合典型案例,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共同邀请专家,对“公诉转自诉案件检察院如何进行法律监督”进行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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