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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进化中的实践理性——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视角
引用本文:周海贝.论法律进化中的实践理性——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1(24):5-6,15.
作者姓名:周海贝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    要:19世纪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所秉承的法律进化理论不是机械唯物主义下的被动宿命论,而是将自然观、历史观和辩证法有机结合的产物。马克思主义法学观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同时展开,在客观方面法律规则为经济规律所选择,阻碍经济发展的则被废弃。在主观方面,法律规则的有无、制定的恰当与否,决定了法系统给予经济发展以正面或者负面的回馈力量。实践理性是在认识并尊重客观经济规律的基础上,主观能动地完善法律制度,使其充分契合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尝试.坚持法律进化中的实践理性是使得法律的客观和主观方面融贯统一的重要方式,也是检验法律是否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唯一途径。

关 键 词:法律制度  经济发展  进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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