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奸淫幼女构成犯罪的“明知”——兼议《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相关法律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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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杨.再论奸淫幼女构成犯罪的“明知”——兼议《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相关法律适用[J].法制与社会,2011(24):66-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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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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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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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奸淫幼女构成犯罪应以行为人对幼女年龄的“明知”为要件,此乃我国刑法体系之主客观一致原则与罪过责任原则的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部分学者主张对此实行严格责任的主张不仅会破坏我国刑法体系的连贯自洽性与内生和谐性,还与刑法的谦抑性与刑罚的经济性相违背。但笔者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明知”的内涵:其包括“确实知道”与“推定知道”两种情形,在罪过内容上分别属于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而后者的成立应以存在若加以注意即可避免误认的可能性为前提,包括明知可能是幼女而放任和不管其是否是幼女而决意奸淫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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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严格责任 间接故意 奸淫幼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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