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准不动产的登记对抗主义——《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的理解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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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俞高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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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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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物权法》确定了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生效主义为原则,登记对抗主义为例外的物权变动模式,该法第二十四条是准不动产物权采登记对抗主义的规定,是采登记对抗主义的典型。本文对该条文中涉及船舶、航空器、机动车及善意第三人的含义进行界定,并就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的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及机动车的物权登记应采登记对抗主义作一出相关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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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权变动 准不动产 登记对抗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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